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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并要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否则,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适用,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可变更为监视居住一、我国法典、解释等对取保候审的定位和阐释(一)取保的设立及意义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注1)我国的《刑诉法》将取保候审制度置于第六条强制措施之下,可见在我国的学术通说与立法实践中,都将取保候审制度定位于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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