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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话,一般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对赔偿、补偿事项调解,但也只限于三个方面:赔偿、补偿的范围、方式、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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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也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行使的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是不允许其随意处分的。 但该法第六十七条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以,对于行政诉讼中经济赔偿部分是可以调解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案件适用调解。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是可以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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