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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所谓送达,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与诉讼中诉讼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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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行政复议法中法律文书的送达的,一般是送达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文书或者其他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 送达的内容是行政复议的文书,如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通知书等。第三,送达的对象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四,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便不具有法律效力,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就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时限即为: 这个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时候要求,复议决定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五日起对绝对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无论什么时候送达,当事人的诉权都可以得到保障。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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