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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占许可著作权许可的类型有: 1、普通许可,也可称“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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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许可人将其特定知识产权中的使用权全部授权让渡给一家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享有对特定智力成果的垄断使用权,许可人自己不享有使用权,并且不得再许可给第三人。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垄断性的,即使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该使用权。“如果一项许可是独占性的,那么被许可人即应被认为是唯一有权将该项知识产权投入商业使用的人,无论它是商标、商业秘密,还是受保护的半导体芯片设计。由于独占许可中只有被许可人是合法使用者,假冒侵权产品挤占市场份额的最大受害对象常常是被许可人,因而各国原则上都规定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如日本《商标法》第36条规定,商标权人和独占使用权人对侵害或可能侵害自己的商标权或独占使用权者,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或预防这种侵害。美国1976年《版权法》规定:版权独占性权利的合法所有者和受益所有者,只要符合美国原创作品和非伯尔尼公约国作品的版权注册要求,就有权对他或她是所有者的时候发生的侵犯该特定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赋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同时,是否应对其附加特定的条件,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一种情形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没有附加条件的起诉权,可以成为独立原告。如美国《版权法》规定的版权独占被许可人可以独立起诉。日本《商标法》第36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我国《专利法》第57条和《商标法》第53条均原则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侵权行为。 另一种立法模式是对独占被许可人的起诉权附加一定条件。附加的条件各种各样。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和许可人共同起诉。如美国专利法规定,独占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强制要求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共同诉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部分地方法院参照专利法的规定允许被许可人共同起诉外,联邦商标立法和学者的主流意见是不赋予被许可人起诉权。有的国家规定只有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才能起诉,被许可人有权参与到许可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有的国家则规定在催告或通知许可人起诉未果,即许可人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人才能作为原告独立起诉。 要解释独占被许可人的起诉权为何受到如此多的限制是十分困难的,不同的立法模式有者不同的理论基础。通常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被许可人的独占权毕竟是通过合同获得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虽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许可人的知识产权;二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具有较大的风险,尤其可能给许可人造成利益损害的是侵权诉讼往往迫使侵权人背水一战,提起知识产权无效诉讼或行政程序,使许可人限入漫长的知识产权无效诉讼或行政程序的泥潭之中,并且可能最终承受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撤消的后果。因而从多数国家的规定看,被许可人的起诉权是要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的。
提问者的“独占许可人”应该是著作权独占许可中的出让方,且合同已经约定了专有使用权的内容,这样著作权质押不需要独占许可人同意,但是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人身权著作权。著作权独占许可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的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约定的期限与地域范围内对著作权享有独占权,出让方在该期限内与地域范围内自己不得使用该项著作权,也不得将该项著作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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