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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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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有以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由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有以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关于合同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者的定义不一样。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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