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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

2021-11-20
离婚时,一方急于结束不幸的婚姻,急于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监护权。但由于原离婚协议的简单签订,法院往往不重新认定离婚条件。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必须避免以下误解!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上述条款有利于隐瞒有钱人,因为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很难证明另一方隐瞒银行存款。误区二: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具体、明确、有针对性、有针对性。误区三:只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还贷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款人,不能仅凭离婚协议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必须要求银行减少共同还款人。误区四: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上述共同财产是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财产转让给子女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销共同财产个人份额的赠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公证《离婚协议书》,这样上述赠与才有不可撤销的效果。误区五:抚养费只能约定给孩子18岁。双方可以约定向儿童大学毕业支付抚养费,但在没有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于法定高中教育阶段。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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