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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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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依据。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市、县级市和县XX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XX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XX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XX备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合法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执行,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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