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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
无证驾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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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同的是,其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尝,因此,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的赔偿仅针对第三人人身损害,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无证驾驶的交强险不赔偿。交强险的相关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交强险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险一般也会将无证驾驶约定为免责条款不予赔偿,但是如果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无证驾驶为免责条款的,则无证驾驶出事故的需要赔偿。
如果无证驾驶撞到人,交强险会予以赔偿。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交强险的相对免责范围,不是交强险绝对免责范围。因此,无证驾驶撞到人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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