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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不一定要本人亲手写,可以找人代书,也可以采取别的形式订立遗嘱。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 2、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字、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因为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需要执行人吗?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遗产或者其他公司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写的,涉及死亡的遗嘱中涉及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的真实意思。这意味着死者的签名和年、月、日没有相反的证据是有效的。自写的遗嘱不一定要由遗嘱执行人或指定执行人执行。写遗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的全文必须由立遗嘱人撰写。 (二)遗嘱人应当亲自签名。 (三)遗嘱人必须写明年、月、日。在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有利于鉴定争议的真实性,而且有利于确定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当遗嘱之间存在冲突时,也有助于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四)自行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变更、增加、删除、修改。遗嘱写好后,一般应由遗嘱人或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管,一般不应由遗嘱的继承人保管,以避免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遗嘱不必须指定执行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赠继承、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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