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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个人认为,具体个案中需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证: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其它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形下,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中国法律对于出庭作证证人的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48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2、理论上来说公民可以放弃权利,但必须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从理论上来讲在我国,证人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可是在我国的法规中没有一条关于不作证将会有任何不利后果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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