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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
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需要遵守下列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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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综上所述,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要具备一定条件,目前,我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有三类,像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及乡镇政府等,都可以在自己权责范围内做出行政处罚。具体手段有很多,常见是罚款、行政拘留。对于企业而言,还经常面临停产整顿等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二、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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