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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
两者权利的主体不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荣誉权是公民是否取得荣誉,具有专属性,两者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出生就享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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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都是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1、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特定,仅为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而名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 权; 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3、取得的程序不同。荣誉权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而名誉权的取得无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被剥夺,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5、侵害方式不同。荣誉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等的方式侵害,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而侵害名誉权主要是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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