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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由双方约定,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是高利贷,如果借钱的人不还钱,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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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权主张利息。但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或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还款期限内还没有还款的,债权人就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受法律保护。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分成“两线三区”。 第一根线,就是法律保护固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少于等于24%的年利率都受法律保护。 第二根线就是年利率36%,超过36%的年利率无效。 以24%和36%为界,划分了三个区。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域,一个是自然债务区。简单来说,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即使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都可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这部分是无效区。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法院予以支持,这就是司法保护区。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法院不支持也不干预,债务人愿意还的就还,债务人不愿意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不会支持,这就是自然债务区。
民间借贷的利息确定: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3、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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