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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们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协商解决,首先请说清楚你父亲是为了躲避什么而将对方擦伤的。如果涉及第三人,第三人有过错的,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方如果要求不合理,你可以要求对方诉讼。如果你们确实没有钱,那么就算法院判决你们没有执行能力,法院只能等你们有钱了再执行。
(一)防患于未然是最高境界 进入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追债,是企业和个人不得已的选择,能够防患于未然才是规避追债风险的最高境界。“首先是要对商业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实现对对方的执行能力进行调查。”法官说。 发生经济联系前,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是最基本的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先调查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有些工商局不仅提供简单的注册资料,有时还会提供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只有结合这些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资信。 (二)李代桃僵催款兵法——设定抵押与担保 “李代桃僵催款兵法”的巧妙即在于用债务人的担保或抵押财产来解决债务,抵押追债是债权人藉以催追债务的万全之策。 1、设定抵押权在实践中,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情形大致如下: (1)在有关经济合同的主文中直接订有抵押条款。 (2)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机抵押合同或协议 (3)无需另订抵押协议或合同,而是将抵押的有关内容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 (4)既无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也没将立抵押的情况载于原债权文书,只是在客观上形成了某种抵押事实。 2、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及其例外情形。 (1)根据抵押合同,由抵押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2)根据抵押合同,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 3、实现抵押权李代桃僵,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事先设置担保或者用抵押物品代替债务,是追债公司应该采用的安全防范措施。俗话说,无商不奸。商场中尔虞我诈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皮包”公司,“绣花枕头外面光”这一类的公司、企业也不在少数。因此,设置担保,预先留一手还是完全必要的。 (三)缩减追债的时间——合同约定仲裁节约时间 立完案,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企业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这对一些急于要钱的当事人来说是比较难受的。 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一些对现金流动要求比较高的当事人也可在最初签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便可以申请执行,不需要经过二审,如此,可满足时间快捷的要求。
逃避债务是违法的,但企业在生活中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逃避债务:1。关联法人的关联法人是母子公司之间最典型、最突出的关联。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者通过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逃避应清偿债务。当债务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用其虚假债权与真正的债权人一起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子公司,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以外的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2、空壳公司空壳公司一般有以下表现:(1)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2)虽然有公司财产,但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3)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空间;(4)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其他公司没有实质性区分的人格。有些债务公司有几个品牌的团队,公司和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楚,客观上给第三方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家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家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3、挂靠关系公司法院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有外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并提供挂靠协议证明其是以被执行人名义挂靠经营的。但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很难判断该财产是否真的属于挂靠者,也不能排除被执行人与挂靠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四、改制企业部分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在部分企业部分改制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者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没有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重组方式减少了原本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原企业独立承担责任的,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5、现实中,很多公司解散后根本不清算,甚至拒绝清算。相反,他们以公司人格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规避法律,使得法院做出的清算判决往往容易判断,难以执行。法院判决后,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不承担清算责任,或者不按照法律程序清算,隐瞒财产,甚至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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