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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应当立案追究民事责任

2021-09-22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应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3人以上,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3)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法赔偿金额30万元以上的;(3)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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