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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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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有: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施工单位已经自检合格,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符合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检测机构申请各项专业、系统验收: 1)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2)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4)电梯验收合格文件; 5)智能建筑的有关验收合格文件;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7)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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