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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助犯的未遂,顾名思义是指帮助犯自身未达到既遂形态。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帮助犯的形态从属于实行犯,故帮助犯之所以未遂,是因为实行犯未遂。...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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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与实施犯罪相比,他人决定犯罪后,通过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犯罪,或者为他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不直接犯罪。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点:1。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该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施行为是两种行为,注定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犯罪故意间隙,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可能完全重叠和一致。同时,我们应该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有一个广义的认识:故意的内容在主观上是概括的,不一定要求相同,但我们应该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犯罪,而是和别人一起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两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意味着只有两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关系。2、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能够预测风险并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分子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预见具体的具体犯罪结果;二是预见一般犯罪结果,即不是具体结果,而是某些犯罪结果或其中一种,但只要包含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共同犯罪分子之间就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对于一般故意,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范围,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范围。三、在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一般应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有明示或默示为准。一般来说,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是问题,但是默示行为的认定由于隐性而更加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相互理解。只要能认定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不正当需求的出现,就能构成帮助犯。4、在帮助犯的情况下,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只要与帮助者认识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重合,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比另一种更严重,或者严重的犯罪行为包含非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和手段相同,也可以成立帮助犯。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例,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时没有积极制止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可以认定为容忍或认可这种行为,主观上有罪,帮助他人犯罪。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立的,所谓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构成绑架罪,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存在情节较轻情形的,将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在参与中属于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以从犯论,将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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