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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
既遂犯走私贵金属罪的处罚: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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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判处不少于5年的刑期并且处以罚金;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处以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并且除罚金;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并且判处没收犯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携带武器弹药或者使用武力抵抗公安机关的抓捕的应当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本罪数罪并罚。单位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单位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和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如果主观上没有走私贵重金属,而是走私的普通的货品货物,也就是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法律规定不可以进出口的文物等之外的物品,然而实际上走私的时金银等贵重金属的,应当以犯罪分子主观上的走私故意定罪,则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定罪处罚才是。
走私贵金属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成本罪的主体。主观上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主要侵犯国家对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进出境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犯罪对象是贵金属,包括金、银、铂、钛等金属,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金属。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贵金属出国(边境)。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贵重金属罪处罚依据以下相关条款: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4、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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