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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门)申请异地转移接续,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2)《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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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属拆迁置换房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若拆迁安置房有超出置换面积需部分购买的干部职工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的公积金余额不能超过购买部分房款额。 符合提取条件的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拆迁补偿协议(产权置换)原件; 2、置换超出面积部分的购房相关票据;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经银行打印并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住房公积金可以异地转移的,但要符合一定的转移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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