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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就确认了这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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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经生效。有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不足以推翻其证据,可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根据不同情况,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送达受害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者的情况和调查的事实,以及受害者的责任。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后,已按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分别送达当事人。除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因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期限的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或者其代理人,但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中止认定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不能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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