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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应该管辖。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
【1】孩子是超生的,行政村没有权利起诉孩子父母缴纳社会抚养费。【2】孩子是超生的,要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交社会抚养费。如果不交,计划生育部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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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1、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2、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共同生活。如果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其共同生活,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3、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如果父亲或母亲中的一方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以优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共同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对于两岁以上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5、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或母共同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就会进行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管辖法院一般就是起诉离婚的法院。如果是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则子女抚养权的管辖法院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住所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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