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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失信执行人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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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没有钱偿还。如果有期限列入不值得信赖名单,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可以撤销;如果没有纳入期限,被执行人必须符合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值得信赖的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2-5年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撤销不可信执行人的方式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不可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等其他法定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可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执行程序终止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暂停不可信执行人的执行;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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