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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二: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
⑴首部 ①标题; 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③请求事项; ④必须写明要求保全财产的总金额,如无法计算准确,也可以写作“或以相应价值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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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有规定解除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书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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