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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增值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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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2015年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按月申报的,当月收入3万元以下,按季度申报的,季度营业收入90000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也可以的)。超过90000元的就不可以免征增值税了,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就是说不到90000元的,不交增值税,超过90000元的,要全部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扣除90000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是指:(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2)向境外发行邮票;(3)出口邮册等邮品;(4)代办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递物流类业务。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七)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八)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1.国际运输服务;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3.航天运输服务;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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