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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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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59条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劳动者必须与以劳务派遣形式接受雇佣的公司(以下称雇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与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接受雇佣的公司、雇佣公司、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有关。理论界对这三种关系的定性不一致,实践中通常认为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公司向社会招聘劳动者,对应招聘合格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退休权,派遣公司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规定,三方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十分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十分混乱,一旦出现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互相推诿,拒绝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从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在这份劳务派遣协议中,应明确派遣单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在这里,派遣单位是指派遣劳动者在雇佣单位安排的工作性质、职务的派遣期限是指派遣劳动者根据派遣单位的派遣被雇佣单位指挥,管理的时间。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将有利于明确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有利于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见,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派遣期限。另外,不允许分割连续的雇佣期制定几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分期签订几份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成为相关单位实践中规避社会保险、调整正常工资等手段,对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是侵害,禁止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应该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等内容。具体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名称和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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