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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失信人的后果是会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该名单可以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示,还会受到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信用惩戒,并且可被依法限制高...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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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一般的失信不会坐牢。如果被执行人主观上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故意。客观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是构成犯罪的,是要坐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或者组织失信造成对方严重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被告符合入黑条件,会自动将该组织拉入信用黑名单,这类企在在银行将无法获得组织信用证,无法贷款和上市。六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建立与完善社会诚信机制,全国法院已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将受到信用惩戒,导致社会生存空间大幅度缩小。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的主要有六种情形,分别为: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名单信息也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醒公民注意: 1、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该积极主动履行; 2、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共同协商执行事宜,不要故意回避执行; 3、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删除被执行人黑名单,以免长时间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若干规定》第二条是关于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性规定,设置了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程序。其中,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设定提示这一环节的目的有三,一是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风险提示制度,不仅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尊重,而且也是对法院行为正当性的保障;二是以风险提示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宣示,也是为了促进执行,“敲山震虎”,达到震慑被执行人的效果;三是为了不增加执行法院的工作量,故不再单独制作文书通知,而是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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