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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餐饮卫生许可证承诺时限不超过2个月: 1、受理后,30天内作出同意、限期整改或者批准、不批准的审查决定; 2、批准后10天内到单位办证窗口注册登记,并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
1、申请。1、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信息:(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定期检查报告;(3)环境保护、卫生证明等。2、业务科将所有资料通过初审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3、市局初审通过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料。2、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3、现场审查。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计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的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审查申请科学调查的企业的生产条件,现场抽样。审计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四.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接受样品后,应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测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5、程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收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部总结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批。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报告材料退回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批部,通知企业。
生产加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企业向业务科产许可证申请表; 2、业务科初审,合格后报监督局质量科; 3、市局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5、审查部进行审查; 6、样品检验; 7、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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