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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1、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2、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3、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4、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一、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为便于操作,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与杭政[2000]13号《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中住房补贴的实施时间相一致,即以1999年1月1日为时点,凡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前离退休的,按照其离退休时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二、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点为保持房改政策的前后衔接,切实保障教师职工的利益,对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间,按照计算房改工龄的时间核定,即凡享受住房补贴并在1994年底前在教师岗位的,可按实际到1994年底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凭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教龄证明,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三、未满20年工龄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不满20年工龄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照杭政[2003]13号文精神执行,即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20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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