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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
经济适用房理论上是可以买卖的,但是十八大刚出来一项规定,以后经济适用房有两个方案,要么上交80%的税,或者以后如果你卖的话国家有优先权收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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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通知第30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拥有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宅不到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宅的,政府以原价回购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购买经济适用住宅5年后,购买者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宅时,应当按当时地区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宅差额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格,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的购买者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格后,取得完全的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注明,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风险较大,经济适用房属于国家保障型住房。国家明文规定产权证未满五年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之间签订的协议也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经济适用房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下是可以被收回的。 所以,买卖经济适用房违法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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