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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女方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未婚的男方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同,是属于重婚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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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与已婚男性同居的,知道对方已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涉嫌重婚。重婚罪是指以夫妻名义与第三方同居或者再次登记结婚的情形;知道对方已经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再次登记结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以说,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他们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否则只是个人道德问题,不构成重婚罪。
这种情况根据实际析分处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涉嫌重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导致现役军人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涉嫌破坏军婚罪。重婚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和破坏军婚罪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未达到《刑法》立案标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条例,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3、《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以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3、行政处罚适用相关条款:《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履行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义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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