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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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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但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考勤等证据只是保存两年备查,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对超过来两年的加班承担举证责任。一些省市甚至规定不支持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劳动者没有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会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你可以申请先劳动仲裁。根据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上海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劳资双方举证能力的强弱,以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相关依据必须保留二年以上的规定,在劳资双方之间构建举证平衡。如果劳动者是主张二年以内的加班费,原则上由单位举证;劳动者主张二年以前的加班费,则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2010年9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如果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你可以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你证明了这一点,即使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提供,法院仍然会支持你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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