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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内容审查经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标准,则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书内容可以修正,则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二)商标注册的异议《商标法》第19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三)商标的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如果经裁定异议成立,则不予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内容审查经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标准,则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书内容可以修正,则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二)商标注册的异议《商标法》第19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三)商标的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如果经裁定异议成立,则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中的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人的商标能否授予专用权的关键。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从五个方面进行: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即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即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商标禁用条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或者使用的情况。 (3)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4)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在先或者初步审定在先并公告过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5)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失效但没有超过一年期限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也可以更正,并通知申请人。这种更正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比如,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颜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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