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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别人的生命财产而自愿牺牲自己生命的人被称谓烈士退伍后死亡的家属不能是烈属。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烈士的继子形成抚养关系的算烈属。因工作而牺牲的公务人员或军人被追封成为烈士的话,其家属是可以成为烈士家属待遇的。烈士家属补贴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该条所称的家属,指的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改嫁前,你系革命烈士的遗孀,符合前述规定,应当享受抚恤金;改嫁后,你的身分就改变了,因而也就不能再享受抚恤金。不过,虽然改嫁后,你不再享受抚恤金,但你孩子享受抚恤金的待遇并不会因你改嫁而受到影响。在其满18周岁以前,民政部门仍会按规定给其发放抚恤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你孩子的抚恤金自然由你代为领取、保管,并可作为你孩子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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