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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
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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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起诉离婚提供的材料可包括:(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个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3、审查起诉后,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回原告文件和材料,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15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因非个人意志不能在15日内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第三阶段:庭审阶段。这个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件,明确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1。起草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诉状复印件;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院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离婚诉讼结束,但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判决书生效。对于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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