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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不一样。 所谓排除妨害是指: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然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或者顺利占有的一次性的侵害行为的,可以请求予...
区别主要在于阻碍的行为方式和违法犯罪后果。一,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和违法后果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围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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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4、犯罪主体不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妨碍公务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此行为只要一旦被抓到就会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拘留并处罚罚金,拘留的天数就要看案件的大小来作判决,所以,执法人员在办案的时候一定要配合,不能有任何不合法的做法,不然吃亏的就是自己。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区别如下所示: 1、概念不同。妨害作证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2、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两者的量刑标准不同。妨害作证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伪证罪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是如何认定的?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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