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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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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有规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有以下九点:(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破产经理的职责包括:1。完全接管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3、代表破产者开展必要的民事和其他活动。4、估价、处理、变更和分配破产财产。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经理作为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经理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经理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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