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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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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限 1、最短为10日(3日+7日);通常为14日(7日+7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最长为37日(30日+7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从我国《刑事诉诉法》第69条可以看出:在未批捕前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为10日(3日报,7日批);通常的期限共14日(7日报,7日批);最长期限应该为37日(30日报+7日批)。 4、如果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五种 第一种:共2个月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在公安机关使用该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比较多。 第二种:共3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三种:共5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 第12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种:共7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2月(省检批、决) 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五种:不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约束的案件 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侦查羁押起算日的两种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逮捕犯罪分子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检察院批准逮捕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拘留和逮捕的期限规定如下:刑事拘留: A一般情况:公安3日内提请批捕,检察院7日内批捕,即拘留不超过10日。 B特殊情况:公安在3日基础上可以延长1——4日,检察院7日批捕,即拘留不超过14日,C更特殊的情况(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公安在3日基础上可以延长30日,检察院7日批捕,即拘留不超过37日。逮捕:检察院批捕后才能由拘留转为逮捕,逮捕的期限截止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即法院判了,逮捕才能结束,或变为服刑(有罪),或释放(无罪)。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措施,不是刑罚,针对的对象是嫌疑人不是罪犯,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预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诉讼)拘留是公安紧急情况下应当逮捕而来不及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一旦嫌疑人被控制,应当立即提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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