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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按劳动部2003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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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部2003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该国有企业的做法严重违法,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和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公与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窒息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待遇有1、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2、直系亲属发放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城镇户口每人每月65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50元。上述费用从统筹基金支付,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从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每月补助标准因物价调整,近几年可能调整,具体咨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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