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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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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这通常是指的不构成犯罪以及普通的违法行为,特殊的有特殊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二)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三)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四)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六)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校车标志;对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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