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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能够病退。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纪(男满60岁、女工人满50岁、女干部满55岁)计量,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解决了病退的人员,到正常退休的年纪不能再转为正常退休.不满达国家限定的病退年纪,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人员,交费满15年的,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按月享受离任生活待遇,准则为全省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另加调节金120元,以后每年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交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帐联盟改革前的交费年限(含视为交费年限)每满2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薪水的养老金,改革后的交费年限每满2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工人平均薪水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手术失败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每个手术都是存在失败的可能的,还是属于工伤范畴内的,员工存在的后遗症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出伤残结果享受伤残赔偿,医疗费以及治疗期间的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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