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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外地的犯罪分子关于新刑法对异地犯罪如何规定。

2022-07-21
刑事案件的异地管辖,实际上包括异地侦查管辖和异地审判管辖两种制度。实践中,异地侦查管辖和异地审判管辖也是严格区分,分开操作的。在侦查阶段有必要异地管辖的,由管辖地的共同上级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的指定,在审判阶段则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 我国刑诉法只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而没有侦查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法诉讼理论一般认为,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审判管辖则是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的受理分工。笔者认为,刑诉法有必要规定侦查管辖的概念。侦查管辖是指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范围划分,也就是侦查机关在对案件管辖权上的划分。从表面上看来,立案管辖就是侦查管辖,其实不然。侦查管辖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哪些机关有侦查权;二是各个侦查机关对哪些案件有侦查权。侦查管辖具体包括侦查级别管辖、侦查地域管辖、侦查案件管辖分工(即职能管辖)、侦查管辖权转移、侦查管辖的监督与救济、侦查管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范畴。这些都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刑诉法仅对审判管辖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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