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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要求有哪些?

2021-08-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虽然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留置方式,但实际在适用这种送达方式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一开始就采取留置方式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或者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字、盖章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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