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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自被异议人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异议人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标局收到注册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异议人答辩,限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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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10日是指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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