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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变更孩子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变更姓氏的情形: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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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允许更改姓名:(一)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协商要求更改未成年儿童姓名的;(二)宗教名称和世俗名称变更的;(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更改儿童姓名,其出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四)姓名或姓名谐音违反公序良俗或侮辱人格的;(五)姓名中含有偏僻字符的;(六)姓名或姓名谐音容易导致性别混乱、他人误解或伤害他人感情的;(七)在同一个学校或工作单位与其他人的姓名完全相同的姓名或者侮辱的人格的情况下,(五)姓名中含有偏僻字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性别混乱的夫妇或者姓名字、户籍系统不符的情况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导致夫妇或者没有户籍系统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七)。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将来户籍法有规定后从其规定)。如因离婚而引起对原生子女的姓氏争执,则按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在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随母抚养,均不因以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律所应负担的抚养责任。父母所负的责任虽可因双方经济情况不同,或子女年岁的长幼而有所不同;但并不能因此说明抚养责任主要的属于哪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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