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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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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隐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应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隐瞒,故意销毁或拒绝提交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况。
犯隐瞒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单位犯罪的,对本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依法隐瞒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单位犯前款罪的,对本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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