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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中“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车辆意思是该车只能用于拉载货而不能用于载客(客运)。...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对于机动车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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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行驶证上是非营运的,具体如下:租凭公司的车行驶证上是非营运,他们租的用户针对的是个人租车,也就是类似私家车;不是租给个人后,个人在去以收取报酬为目的的载客,不是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区分车辆是不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关键在于,可否获到经道路运输管理组织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随车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即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道路运输证)。简言之:只有获到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才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才能够从事核准范围内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有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将车辆出租给张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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