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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传真的法律效力与原件一致,但传真在证明力上存在缺陷,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作为证据,原件可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传真签律规定签订的传真合同可以有效。传真可以有形地显示所包含的内容,属于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但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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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传真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签订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有形表达内容的形式。 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显示所包含的内容,并可以随时获取所使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传真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传真的实施是合同主体的真实含义,内容的合法性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在诉讼中,提交传真作为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交传真原件——即直接从传真机输出的版本;二是提交传真号码两个终端的电数据交换记录;第三,可以确认或作证传真存在和传真内容真实的其他证据,如发货单、付款凭证等;第四,唯一的传真不能作为孤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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