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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由个人撰写,只要嫌疑人签字,无需盖章。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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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违反取保侯审的有关规定,一般不会取消取保侯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即不得离开本人居住地周围的一定区域,“市”,是指县级市,不设区的市,不是指地级市、设区的市。这就是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区域到外地去,只有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才能离开,否则便是违反了规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没有终结以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随时都有可能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证据,对案件开庭审理等等。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非常必要的。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机关采用传讯方式通知他们到案。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传讯后应当及时到案,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不要作证或者不要诚实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或者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一、建房申请1、村民携带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属原房拆建、扩建、移地拆建的,提供土地证书原件;属分户建房的,提供父母土地证书复印件),在村民建房理事会填写一份建房申请表和三份承诺书,递交村民建房理事会资格初审。2、初审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且土地权属及相邻村民没有争议的,应交纳建房承诺保证金1万元,再由村民建房理事会统一将申报资料和选定建房方案交至乡规划建设管理站进行下步联审,同时,保证金交至乡财政所村账乡管各村委专项账户中。二、组织联审1、乡政府受理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进行预审,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2、对不符合建房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对其说明原因;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临武县农村建房审批单,并免费提供建设施工图纸一套。三、施工验收1、乡规划建设管理站现场放线定位后,村民要按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2、村民建房竣工后1个月内,向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验收申请,由村建房理事会向乡规划建设管理站申报,在7个工作日内,乡规划建设管理站组织验收。3、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求限期整改和拆旧建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拆除,拒不整改、拆除的,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和村建房理事会代行整改。对于无法通过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公安等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整改、拆除费用均从建房承诺保证金中列支)4、验收合格后,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取保侯审的办理及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其它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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