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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可以由他人支付,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
可以,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之间的代缴出资,因此实践中存在代缴出资的情形。《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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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可以让他人代付。 2、通过代付的方式出资,实际代付人则为实际出资人,属于隐名股东。股东个人和代付人应该签订好代付协议,约定好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免后期发生纠纷。对于公司而言,股东还是有出资义务的。不能因为他人承诺代为履行,就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实际投资者不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实际投资者是隐藏的股东,不记录在股东名单中,法律规定记录在股东名单中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单行使股东权利和代表诉讼,因此实际投资者不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
出资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完全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东权利;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根据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第十九条规定瑕疵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向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的逻辑前提是缺陷股东也是公司股东。可见,出资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成为股东的意思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即便有出资意思表示,但现实中没有出资,也不妨碍一个人成为股东,只是股东资格有缺陷,可以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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