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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可以被撤销的; 2、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之后对其进行撤销。 3、《行政...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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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二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三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四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五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是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能够看出,如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这个问题,是需要结合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原因来看的。比如在公民提起行政复议以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对行政处罚撤销的,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就需要履行非常正式的撤销程序。但如果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没有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之前,发现编号,印章等这些有错误的,需要内部做出说明,并且重新制定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撤销行政许可的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合法的,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适用情况包括:一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二是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对方没有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因此,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1)行政行为法律要求缺失。合法的行政行为有三个要素: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如果任何行政行为缺损一个或多个要素,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当,是指相应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相关善良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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